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周*离婚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周**与周*离婚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沙少民初字第5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支付的款项100000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5年3月16日和2015年3月17日作出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因被执行人周*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周*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本院公告后多方查找,于2015年4月27日通知被执行人周*到庭。双方当事人于同日达成和解协议,协商本案案款与申请人周**应付给被执行人周*的抚养费折抵后,被执行人每月支付4000元,直至案款全部付清为止。

本院认为,因双方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按月履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时间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4)沙少民初字第53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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