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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马某某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告马某某住所地为阜康市文化路纬三巷6号,系阜康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马某某的住所地系阜康市文化路纬三巷6号,故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阜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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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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