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王某某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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