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自行负担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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