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自行负担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齐**与被告薛英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闵*胜诉被告曾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蒙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诉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凤芹诉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XX与胡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苏某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初**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剡*兰诉被告杨**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