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邓**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周**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周**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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