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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马*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甲诉被告马*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她与被告于2011年12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婚后生育一女孩,取名马**,现年1岁半。在共同生活中,她发现被告婚前因犯罪被判过刑。在婚后被告好逸恶劳,经常赌博。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她拉扯,孩子稍大了些,她便去饭馆打工挣钱,被告时不时来饭馆要钱,还经常打骂她。2013年12月她与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她便回娘家居住至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女孩马**,由被告返还她的陪嫁物,并由被告给付经济帮助费10000元,因买农用三轮车借她娘家的现金7000元由被告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他与原告婚后感情一直尚好,2012年11月27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马**,现随他一块生活。孩子出生4个月后,他与原告去兰州做小生意,结果没有挣到钱,赔本回家了。2013年8月份,他本想带原告去新疆打工,但原告没有听,他只好独自去新疆打工,原告去娘家的烤肉店打工。她娘家父亲言定每月支2000元工资。在3个月的时间里只回来了2次,每次在家只待了一天。2013年11月27日,原告说去买感冒药,但出走后一直未归。他多次到原告家叫原告,但原告家人说不在娘家,至今没有叫回。他认为他与原告感情尚好,并且已有一个孩子,为了孩子和家庭的和睦,他请求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11月15日在双方家庭的主持下举行了结婚仪式,2012年2月4日补办了结婚证。当时被告送原告彩礼11000元。原告的陪嫁物有:大衣柜一架、梳妆台一台、洗衣机一台、压面机一台、电烤箱一台及衣物等。2012年11月27日生育了女孩马**,现随被告一块生活。2013年12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期间被告曾叫过原告几次,但没有叫回。2015年3月1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女孩,并要求被告返还陪嫁物及给付经济帮助费10000元,借原告娘家的7000元现金原告要求被告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虽然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了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及子女的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马*甲与被告马*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临夏回**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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