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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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