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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