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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马*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马*甲诉被告马*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甲于2015年4月23日以婚姻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且双方婚姻已和好,一块共同生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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