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甲诉被告马*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甲于2015年4月23日以婚姻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且双方婚姻已和好,一块共同生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王海艳诉龙登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廖娟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菲诉李花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夏彩梅诉刘双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韩*甲与被告韩*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旦**与被告才让卓*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闵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马*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