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马*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甲诉被告马*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4年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马**,我们婚后感情一般,我在家照顾孩子,被告外出打工,2003年被告外出打工就一直没有回家,我到处打听,后听说被告在内蒙,我让其弟弟去找,将被告从内蒙叫到家里。2004年被告偷着跑了,现在一直没有任何音讯,给我没有打过电话,我一直照顾家庭十年,现被告仍然没有回家,我彻底失望,现我要求离婚,家庭共同财产留归被告所有。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马某丙,现年17岁,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原告在家照顾孩子,被告外出打工,后被告打工一直没有回家,原告将其弟弟从内蒙将被告叫回。2004年被告没有给原告说又外出打工,一直没有回家,被告给自己的兄弟打过两次电话,后音讯全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外出打工十年之久,没有照顾家庭和孩子,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和被告马*乙离婚;

婚生男孩马*丙由被告马*乙抚养;

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孩子的抚养费,留归被告马*乙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临夏回**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