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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孔*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孔*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永靖县人民法院(2015)永**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感情是维系婚姻的纽带。原、被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分居已两年以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予以准许;原告诉求由其抚养婚生女孩孔**。因考虑到婚生女孩孔**自小跟随原告一起生活,且女孩由母亲抚养较为适宜,故原告请求由其抚养女孩孔**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处:一、准予原告李*与被告孔*离婚;二、婚生女孩孔**由原告李*抚养,被告孔*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300元(自2015年4月起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负担。宣判后上诉人孔*以坚决不离婚、要求抚养孩子为由提起上诉,被上诉人李*以服判做了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孔*与被上诉人李*经人介绍于2003年12月16日举行婚礼,2004年5月15日补领了结婚证,婚后生育女儿孔*甲。婚后上诉人染上嗜酒恶习,常使双方发生口角矛盾不断,被上诉人于2012年9月28日带着女儿离家出走,居住娘家至今。现双方已分居两年以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及婚前个人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孔*与被上诉人李*于2003年12月16日举行婚礼后补办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女孩孔*甲。因上诉人孔*经常嗜酒的行为导致与被上诉人分居两年之久,且在一、二审法院审理中被上诉人要求坚决离婚,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审法院判决离婚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抚养婚生女孩孔*甲,因孩子出生后未离开过母亲一直随被上诉人生活,应由被上诉人继续抚养为宜,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上诉人孔*理应承担部分抚养费。故原审法院判决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100元,由上诉人孔*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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