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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