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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可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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