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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韩某某、韩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第三人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及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农历12月经别人介绍认识,同月以彩礼68000.00元订婚,2012年4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我与被告婚后在外地打工,经常因家庭生活小事吵架,2013年1月24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我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第三人返还彩礼。

被告辩称

被告及第三人未到庭,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的答辩意见,认为:订、结婚时间属实,但第三人实际收取彩礼48000.00元,对于是否同意离婚并没有表达明确的意见。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光**委会证明一份。

被告及第三人未到庭,未质证亦未提交相关的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1年农历12月经人介绍订婚,第三人实际收取彩礼48000.00元,2012年4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15年3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被告及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是经人介绍相识,但从订婚到结婚长达一年之久,因此双方是经过充分了解后才结婚的,近年来,被告外出打工,双方分居两地,见面较少,感情有所淡漠,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因此,只要原、被告相互包容、沟通,彼此珍惜,还会和好如初。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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