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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已经和好不再要求离婚为由,书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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