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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父母包办结婚于1992年结婚,生育两男孩,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性格差民较大,没有共同语言,无法深入交流,且被告性格暴躁,有酗酒习惯,酒后经常实施家庭暴力,致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50000元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钻机一台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和原告是1992年农历9月27日结婚的,可能是1995年8月领的结婚证,1993年农历9月27日生长子赵**,2004年5月21日生次子赵**,我们是父母包办的婚姻,夫妻感情还可以,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被告于1992年12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天祝**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实)时,原告张某某未满20周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登记结婚的实质要件,且1994年2月1日**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原告张某某也未满20周岁,不符合事实婚姻的实质要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某某未能提供其与被告赵某某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其的请求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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