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对原告的撤诉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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