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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窦*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她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1月20日按民俗举办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三个孩子,共同生活期间无任何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她和被告婚初感情一般,被告经常无故殴打她,且多次提出要与她离婚。她于2014年7月14日状诉贵院,请求离婚并抚养两个孩子,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2015年正月15日,被告殴打她致其脑震荡,她报警后回到娘家居住至今。现她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抚养两个女孩,抚养费自已承担;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他与原告在2005年12月21日结婚,次年办理了结婚证,并生有三个孩子,婚后感情一般,并未经常殴打原告,最后一次打原告是原告的一个男网友给他打电话骂他,2015年农历3月,原告无故离家出走,他找过几次没找到,婚后他们无共同财产,无债务。他的意见是如果离婚,由原告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50万元,如若不然,绝对不离婚,三个孩子一个都不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月20日按当地民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三个孩子,长女王瑜(生于2007年2月8日),次女王*(生于2009年农历7月1日),长子王*(生于2010年农历9月18日)。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被告有殴打原告的事实。2014年7月14日原告状诉法院,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同年10月,原、被告婚姻和好共同生活。2015年农历1月,被告又因家庭琐事殴打了原告。2015年农历3月离家出走,同年4月原告状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身份证、双方的结婚证、(2014)张**初第4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其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被告有殴打原告的事实,原告离婚态度坚决,但原、被告现生有三个孩子且年龄较小,正是需要父母关爱的时候,双方理应珍视子女的健康成长,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正确对待彼此间出现的问题,应多理解、多交流、多沟通,夫妻关系定能改善。原告第一次离婚请求驳回后,原、被告又共同生活在一起,在发生矛盾后,原告即起诉离婚,原、被告分居不满1年,因此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可能,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窦*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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