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8月31日以自己考虑不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窦*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蒲*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海*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柴*与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