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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8月31日以自己考虑不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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