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柴*与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柴*诉被告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伏*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6年农历2月6日在宁夏吴忠市举行了婚礼,于2009年3月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生育两个孩子,孩子自小一直由我母亲抚养。我们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2013年6月被告借故离家出走,至今没有消息。现我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孩子由我抚养,抚养费由我自己承担。

被告在应诉公告期满后未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农历2月6日举行了婚礼,2009年3月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个孩子,长子柴博*(生于2007年3月6日)、长女柴**(生于2008年10月11日);2013年6月8日原、被告开始分居,被告至今下落不明。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及其孩子的户口复印件在卷证实,各证据相互关联,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2013年6月被告离开原告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已2年有余,夫妻关系确已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故应准予原告的离婚请求。双方所生子女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考虑,婚生长子、长女因随原告及原告母亲生活时间较长,且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孩子只能由原告抚养。孩子抚养费原告表示自愿承担,系其真实意思,应予认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柴*与被告伏*离婚;

二、婚生长子柴博文、长女柴**由原告柴*抚养,抚养费自负。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责。被告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柴*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