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以和被告杨*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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