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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蒲*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被告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农历11月26日举办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现两个孩子随被告一起生活。婚初双方感情较好,直到我怀长女时,发现被告染上了赌博恶习,经常外出两三天不归,打电话也不接,因此事双方偶尔发生争吵,甚至打架。在生下长女坐月子期间,被告不顾我身体虚弱将我一顿殴打。2014年农历12月27日,因琐事被告将我打了一顿,致使我左眼球充血,全身多处淤青。由于被告的上述行为,我不想和被告一起生活了,但看到两个幼小的孩子我心软了。2015年4月,因琐事被告又动手打我,致使我左胳膊脱臼,自此我彻底失去了与被告一起生活下去的信心。综上,我认为婚后被告经常赌博,常因我劝诫而殴打我,两人感情已经破裂,无法一起共同生活。现我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女由我抚养,次女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是自由恋爱,关系很好。因生活中我喝酒和耍牌,原告常为此骂我,双方发生争吵后有时我会动手打原告,但双方吵后很快就和好了。我保证以后再不耍牌和打原告,双方好好一起过日子。现原告起诉离婚,我坚决不同意,我的缺点我改正,可以当庭写下保证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9年农历11月26日按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于2015年3月4日办理了结婚证。婚后于2010年11月24日生下长女李**,2012年7月3日生下次女李**,现两个孩子随被告一起生活。婚初双方感情较好,生活中因琐事时有矛盾发生。2015年4月,原告外出兰州打工,双方分开至今。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和被告提交的户口薄,证实了原、被告结婚和生育孩子的事实;2、原、被告提交的身份证明和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证实了原、被告的基本情况以及双方婚姻系合法的事实。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属同村人,且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前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在被告开始耍牌后,原告经常劝诫,加之遇事双方不能冷静处置,发生争吵后被告有时动手打原告,造成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当庭表明以后再不耍牌和打原告,希望原告给其一次机会,双方一起好好过日子。若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均能主动和对方进行交流,被告在生活上多关心和体谅原告,并改掉不良的习惯,取得原告的谅解,夫妻关系一定能得到改善。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蒲*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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