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韩*离婚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以(2012)高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结案,判决书确定婚生子赵*由申请人赵*抚养,由被执行人韩*每年给付抚养费36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韩**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韩*在银行的存款3650元予以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