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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王**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4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14年7月,赵*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与王*于2013年8月2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之子赵*1由王*抚养。王*没有稳定的住所,没有充足的时间抚养赵*1,经常将孩子交给其母亲看管,而其母亲也无力看护好孩子。王*的收入没我高,我和我父母能给赵*1更好的生活条件。此外,王*拒绝我将赵*1接走出去玩,不让赵*1见我父母。现赵*1由王*抚养不利于其成长,故起诉要求变更为赵*1由我抚养,不需要王*支付抚养费。

一审被告辩称

王*在原审法院辩称:我与孩子在我母亲家里居住,有稳定的住所;我母亲有能力也愿意帮助我抚养赵**;赵*在离婚后一直不支付抚养费,其与赵**没有感情;我有工作和稳定的收入,可以抚养好赵**,且现在抚养状况良好;我没有不允许赵*及其父母探视赵**。故不同意赵*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赵*与王**夫妻,2013年8月27日,赵*与王*协议离婚,约定双方之子赵*1由王*抚养,赵*每月给付赵*1抚养费800元,双方平均负担赵*1的医疗费和保险费。此后,赵*1一直由王*抚养,王*与赵*1在王*的母亲家中居住,王*的母亲一直帮助其抚养赵*1。因赵*在离婚后一直未支付抚养费,2014年2月,王*代理赵*1起诉赵*要求依照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此案经法院调解后,赵*依协议支付了抚养费。

另查,赵**在系出租车司机,每月收入约5000元;王*在一家公司工作,每月收入约2800元。

原审法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赵*、王*陈述,离婚协议书,(2014)平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调解书、收入证明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离婚后,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夫妻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确定抚养关系。赵*与王*协议离婚,约定双方之子赵*1由王*抚养,此后赵*1一直由王*抚养,没有出现不利于赵*1成长的问题。而在双方离婚后,赵*未能主动履行支付赵*1抚养费的义务。现赵*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抚养赵*1不利于其成长,且双方离婚后的经济条件、生活状况均未发生重大变化,赵*要求变更赵*1的抚养关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驳回赵*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判决后,赵**,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由赵*负责抚养赵*1;本案的上诉费由王*承担。其上诉理由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赵*的父母可以帮助赵*抚育赵*1,赵*的收入远远高于王*。而王*的弟弟已生育孩子,王*家将全部身心投入到这个王姓继**的身上,对于赵*1的所谓教育早已放到一边。且王*家庭已被列入失信名单,无法让赵*1从小得到良好的教育。王*同意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赵*提交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滨河派出所工作说明复印件、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表复印件等证据,以证明与赵*1居住在同一居所的王*的弟弟王*1曾于2006年8月25日因盗窃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行政拘留,对赵*1的教育与身心影响不好。王*的质证意见是:真实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王*1被行政拘留距今已很多年了,王*1当时年轻且是在不清楚实际情况下被牵连的;赵*家庭关系不和睦,也会影响孩子的成长。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滨河派出所工作说明复印件、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表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离婚后,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夫妻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确定抚养关系。赵*提交的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滨河派出所工作说明复印件、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表复印件虽证明与赵*1居住在同一居所的王*的弟弟王*1曾因盗窃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行政拘留,但王*1已就其一般违法行为承担了相应的处罚结果,而赵*并无证据证明王*1现在仍有违法行为。考虑赵*1一直由王*抚养,并没有出现不利于赵*1成长的问题,结合赵*1现尚年幼,骤然离开母亲将不利于其成长等实际情况,本院对赵*要求变更赵*1抚养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赵*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赵*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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