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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孙**更扶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少民初字第8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王**在一审法院诉称:孙*起诉与我离婚,经张家湾法庭叶**调解,2013年7月2日以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783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婚生子王*由孙*抚养,我负担王*每月抚养费800元。离婚后,孙*没有依法尽到对王*的教育抚养责任。首先,孙*带领王*到村委会跪拜,喊口号“爷爷、奶奶、爸爸”不养王*,在村中败坏我及我父母的名声;其次,教唆王*与爷爷、奶奶反目,平时爷爷、奶奶给王*零花钱及买好吃的,王*反而辱骂爷爷奶奶;第三,没有依法尽到管教看护职责。王*还是学龄前儿童,需要家长尽心照顾,但是孙*根本不好好照顾,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让孩子上车来车往的小区马路玩,曾多次险些发生被撞事故。4月9日下午幼儿园放学后,王*在小区5号楼与6号楼之间玩耍,由于没有人看顾,王*趴到池塘边玩,不小心一头栽入池塘,很多邻居都看到小孩在池塘里挣扎。幸亏邻居安*跳入池塘将王*救起,免于发生灾难性后果。王*被救起后,全身发抖。此时,安*对闻讯赶来的孙*母亲说,赶紧将孩子带回家中,换上干净衣服,别让孩子感冒发烧。孙*母亲不听劝告,反而狠劲打孩子,邻居们对孙*具有虐待性质的管教方式都非常反感,觉得这样做太不像话了。离婚到现在,孙*自行抚养王*还不到一年,却一再发生教唆王*,到村委会喊口号闹事;不尊敬老人,教育失当;抚养不力,照顾不周;看护不尽责,发生溺水事件等等问题。孩子是一个家庭的后代和未来,给予什么教育,孩子就会是什么样子。孙*教育孩子仇视爷爷奶奶、仇恨自己的亲生父亲,向其灌输不良的、负面的思想观念和行为,这对王*的健康成长有百害而无一利。因此我依照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变更王*由我抚养;2.抚养费由我自行解决,孙*不承担抚养费;3.诉讼费由孙*承担。

一审被告辩称

孙*在一审法院辩称:不同意王**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王*长期随我生活,随意变更监护权对孩子的成长不利;二、王**并没有法定的事实和理由可以支持变更抚养权;三、王**起诉中的事实和理由部分纯属虚构,与事实不符,其为达到其他目的,以孩子的抚养权相要挟。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与孙**夫妻关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于2007年10月23日育有一子王*。2013年7月2日,王**与孙**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王*由孙*抚养,王**按月支付抚养费。王**与孙*离婚后,王*一直由孙*抚养并共同生活。在庭审中,王**申请证人安*、王*2和出庭作证并出示王*掉到池塘里及被救经过说明等证据以证明,2014年4月9日,王*由其外祖母看护期间,在小区内小池塘玩耍时不慎落水,多名小区居民在场,王*当即就被在旁居民拉出池塘;王**未提供证明孙*带王*到村委会跪拜及败坏王**及王**父母名声、多次险些被撞等事实的相应证据。在本案审理期间,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到王*落水现场勘查了解事发现场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证人安*、王**和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2013)通民初字第7838号民事调解书,王**到池塘里及被救经过说明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都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对王*的抚养问题是双方当事人在离婚诉讼时,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确定由孙*抚养,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应尊重双方当初的合意。在王*1起诉的事实理由中,王*1提出“孙*带王*到村委会跪拜及败坏王*1及王*1父母名声、多次险些被撞等理由认为孙*不宜抚养”的意见,王*1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认为其该项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王*1提出“王*在小区内玩耍不慎落水为由,认为孙*未尽到看护义务”的意见,法院认为,从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等证据分析,事发当时小区多人在场,王*被在旁的居民及时拉出池塘,未造成严重后果,王*的外祖母就在事发不远处,王*尚在其视线范围之内,且事发突然,不能因一时疏忽即认为孙*存在不宜抚养的情形,故法院对其该项意见不予采纳。法院认为对王*应由其父还是其母抚养,应考虑王*最有利的成长环境和条件,在双方离婚后,男孩王*一直与孙*共同生活,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王*现尚六周岁有余,他的健康成长需要相对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无充分理由改变王*的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综上所述,法院对王*1要求王*变更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王*1与孙*在离婚后,双方对抚养王*均表现出强烈的意愿,对此法院予以赞许,在以后的生活中,希望王*1、孙*能够共同为王*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氛围。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1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判决后,王**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由上诉人王**抚养。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扭曲本案事实,认定错误。孙*并未尽到抚养和看护义务,王*多次险些被汽车撞到,并曾掉入一米多深的水塘。二、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判决书将离婚过程中适用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律规定与离婚后实际抚养期间发生法定不利抚养的情形相混淆,适用法律不当。

被上诉人辩称

孙*在二审诉讼中辩称: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都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根据查明的事实,在王**与孙**法院调解离婚时,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确定王*由孙*抚养,离婚后,王**一直与孙*共同生活,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关于双方争议的抚养权变更事宜,本院认为,王**六周岁有余,如无正当理由随意改变其生活环境,将对其成长不利。王**主张“孙*带王*到村委会跪拜及败坏王**及王**父母名声、多次险些被撞等”,但并未就该事实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其主张孙*未尽到看护义务致使王*落水,结合本案证据来看,王*落水事发突然,当时亦有多人在场,王*被在旁的居民及时拉出水塘,而王*的外祖母亦在不远处,对此,本院认为尚不宜以一时的疏忽即否定孙*对于王*的抚养权。关于法律适用,一审法院根据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原则,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作出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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