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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与周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一×与被告周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周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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