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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李*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姜丽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甲诉称,原、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之母王某某与被告于2010年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原告由王某某自行抚养,现因王某某生活困难,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用,每年50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

被告辩称

被告李*乙未出庭,无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王某某与被告李*乙婚生女,2010年王某某与被告李*乙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王某某自行抚养。现原告以王某某无力独自抚养原告为由提起告诉,要求被告每年给付子女抚养费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作为被告的婚生女,向被告索要抚养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抚养费给付标准应比照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酌情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乙自2015年3月起每月15日前给付原告李*甲子女抚养费31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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