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赵**抚养费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赵**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执行传票,要求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6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2)桦民一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保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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