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舒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王**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舒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王**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舒**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做出了(2015)舒*审执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6日向舒**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舒*审执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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