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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赵*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赵**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甲诉称,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抚育费7000元;要求被告自2015年7月起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抚育费1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已下落不明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100元,邮寄费7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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