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张**与被告张**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张**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张*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返还原告50.00元,原告负担50.00元;邮寄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由原告负担36.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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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申请王**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王**与王*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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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王**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赵**与赵*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与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赵**抚养费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