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与王*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乙应付给抚养费从2015年9月1日起每月400元,医药费3983元。以上款额申请执行人均未受偿。另查明被执行人王*乙始终在外地打工,至今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绥执字第01184号案本次程序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史**与史**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某某与告齐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诉李*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赵*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与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张**与张**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李*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甲与梁*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