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与王*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乙应付给抚养费从2015年9月1日起每月400元,医药费3983元。以上款额申请执行人均未受偿。另查明被执行人王*乙始终在外地打工,至今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绥执字第01184号案本次程序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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