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甲与李*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钰诉被告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即5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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