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钰诉被告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即5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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