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丛*与裴**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丛*与被执行人裴**抚养费纠纷一案,前**民法院于2011年7月1日作出(2011)前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每年给付抚养费1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1)前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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