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方*诉被告方*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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