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申请王**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张*与王**抚养费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九民初字第2816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王**应支付申请人张*案款1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1115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九民初字第281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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