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张*与王**抚养费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九民初字第2816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王**应支付申请人张*案款1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1115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九民初字第281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王**与王*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史**与史**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某某与告齐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诉李*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舒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谢**、张**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赵**与赵*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与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张**与张**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赵**抚养费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