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刘**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50元,另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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