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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与被告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程*,被告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程**称,双方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7月8日登记结婚,2009年8月9日生育一女,名X。双方从认识开始,被告就性格不好、脾气很大。我本来以为可以转变,但结婚生育孩子后,被告脾气依然不好。被告自私自利,歇斯底里,我一直忍让。我现在已经忍无可忍,无法与被告继续生活。我婚后的收入一直由被告掌握,我没有经济自主权。我是有一些小毛病,但我不是被告的仇人,被告和其母亲说话特别难听,给孩子灌输仇恨心理。被告占有我单位分的房子,我现在只能在单位集体宿舍居住。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我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双方婚生女程睿滢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司×辩称,原告所述双方认识时间和方式、结婚时间、子女情况属实。原告在单位的时间很长,家里的事情都是我在操劳,孩子是我和我母亲一起带大。孩子出生后,我做月子期间,原告的母亲不愿意来照顾。双方因为照顾孩子产生矛盾,原告要求和我离婚。后经朋友劝说,双方没有离婚。2012年,原告在网上和其他女子聊天,聊天内容比较露骨。当时原告为了提职,乞求我不要离婚。2013年8月,原告提职后,其态度就发生转变。原告经常玩网络游戏,影响我的休息,我们也经常因此吵架。原告作为一个父亲,不愿意带着孩子玩。家里的事情原告总是不管,我不得不管,但原告还是埋怨我。原告自己要求把管理经济的权利交给我。原告单位领导到我家来调解,说让原告管理家庭经济,原告马上翻脸。单位的房子是因为原告结婚分的,不是单独给原告的。原告从老家一回来,就到处和别人说要与我离婚。我认为双方现在还有感情,愿意与原告改善夫妻关系。因此,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7月8日登记结婚,2009年8月9日生育一女,名X。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2014年3月21日,北京市门**队政治处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2013年9月份,原、被告在婚姻生活中产生矛盾,并给支队党委递交了离婚申请。针对这种情况,支队党委高度重视,从爱警和关心部属的角度出发,积极给他们双方做工作,从中撮合化解矛盾。期间支队还委派相关干部到司×工作单位、居住地了解核实情况,化解矛盾,但结果不理想。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愿意与原告加强沟通,改进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处理好夫妻关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摩擦,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未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之间应加强沟通、交流,妥善处理好出现的矛盾,共同改善夫妻关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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