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汤*与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汤x与被告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x及委托代理人徐**、郜*、被告于×及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汤x诉称,我和被告于2007年9月自行相识,于2009年9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11月9日生有一女汤x1。婚后双方感情不和,被告严重干涉原告的个人生活和工作,在日常生活中恶语相向,双方的关系一直处于紧张状态,且没有得到双方家庭的支持。我的家庭比较拮据,没有空闲住房用于独居,但被告一直要求独居,双方因此存在矛盾。我曾想通过贷款方式另购住房,被告不同意,亦要求由我父母家承担贷款。因为上述纠纷,双方一直争吵,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工作,也产生了很大的心理压力。我的工作是软件开发,经常加班,但被告不允许我加班,不允许出差、也不允许我参加公司聚会等日常活动,严重影响了我的工作。我们的孩子出生后,被告不让我的父母看望孩子。在我父母生病期间,被告阻挠我探视父母。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无法共同生活。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双方所生之女汤x1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于×辩称,我们于2007年9月自行相识,2009年9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11月9日生有一女汤x1。我认为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与原告原系同事关系,婚前相恋2年,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我们双方相濡以沫,我没有原告所述的控制欲强,不尊重父母的行为,且现在孩子年幼,离婚对孩子影响大。我愿意做和好工作,挽回夫妻感情。我认为双方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9月自行相识,于2009年9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初婚,婚后于2011年11月9日生有一女,名汤x1。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缺乏沟通和理解。现原告汤x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于*离婚。于*以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双方均应以对家庭负责任的态度处理家庭矛盾。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应珍惜彼此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相互尊重,加强沟通与理解,各自改正自身不足,建立融洽的家庭关系,促使夫妻关系得到改善以至和好。应当指出的是,被告于×作为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在有争取和好意愿的同时,更要付诸实际行动。综上所述,对于原告汤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汤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汤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