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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相识,于2010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半年,原告发现被告经常外出赌博且脾气见长,还经常酗酒,有时竟然无缘无故打原告,原、被告双方感情开始破裂。原告为避免纠纷经常回娘家居住。原告回娘家居住期间被告不主动赔礼道歉,也不要求原告回家,双方感情越来越疏远。原告曾多次和被告协商离婚事宜,但均遭到拒绝。双方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生活索然无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董**称:原告所述的结婚、子女情况属实。现不同意离婚。双方还有感情,结婚前玩牌,现在戒了。双方都有抽烟喝酒情况,但因为要孩子戒过一段时间。打人是很早以前的事情。原告有什么需要我都尽力去办。被告先天残疾,婚姻对被告很重要,婚姻是个完整的家。被告一直把原告放在心上。双方都需要给点空间还要互相信任。没有共同财产需要法院分割、没有共同债权债务。现还愿意继续沟通,维护双方感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于2010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共同财产需要法院分割、没有共同债权债务。现原告因被告抽烟、喝酒、赌博导致感情不和。被告则表示十分珍惜双方的感情,愿意改正不良生活习惯与原告继续生活。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在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包容。原、被告感情基础良好。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和生活习惯问题缺乏沟通。但诉讼中,被告表示愿意改正自身习惯,愿意信任原告,双方仍有很好的感情。原告亦应珍惜双方的婚姻关系。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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