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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1998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4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1月4日生有一子王x。但婚前双方缺乏相互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结婚生子后原被告逐渐产生矛盾,孩子两岁后就经常性争吵,此后双方之间沟通渐少,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更为严重的是,被告对公婆不搭不理,缺乏尊重与孝顺。被告经常和公婆争吵打架,使家庭气氛充满火药味。原告父母对这个儿媳妇已经死心。原告是家中独子,父亲患有脑血栓,母亲患有心脏病,他们需要关心照顾,经不起任何折腾。2012年5月,被告砸了家里公婆的煤气灶和热水器,在家里大闹一番后扬长而去,一直未归。2013年2月25日,被告以确认合同无效为由,将原告、原告父亲及北京市**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原告父亲与北京市**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而其真实目的就是企图将该涉案房产认定为原被告的共同财产,以达到其离婚时分得不属于自己的财产的目的。可见,被告在数次开庭中所谓的离不开孩子和夫妻尚有感情只不过是借口,而真实目的就是为了财产。自2012年5月起原、被告的孩子一直和原告及原告父母生活在一起。在此之前,原告已经三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上诉一次。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综上,原告认为法律不应该保护已经死亡的婚姻,原告第四次起诉离婚表明其离婚态度的坚决,说明双方已经没有丝毫感情,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x由原告自行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1998年我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5月8日结婚,2000年1月4日孩子王x出生。我现在有抑郁症正在治疗,我怕离婚会影响治疗。为了看病我已经借了五六万元,原告一家人都知道我得病。我与原告的感情没有破裂,只是误会。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与被告王**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4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00年1月4日生有一子王x。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自生育子女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自2012年5月6日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1年6月、2012年3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均撤回起诉。2012年12月14日,本院作出(2012)西民初字第23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此判决并提起上诉后撤诉。本次诉讼中,被告在第一次开庭时表示同意离婚,但在第二次开庭时表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只是误会,且被告有抑郁症,不同意离婚。庭审中,被告为证明其患有抑郁症,向法庭提交了首都医**友谊医院诊断证明书,该证明书记载:抑郁状态、休叁天。对此原告不认可,认为只是抑郁状态,且与原告没有关系。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提出与被告离婚等诉讼请求;被告则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居民户口簿、诊断证明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础。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结婚,经历了长期的共同生活,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原告放弃离婚之念,双方能珍惜彼此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相互尊重,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照顾与扶持,各自改正自身不足,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以至和好的。王×2被诊断有抑郁状态,需要家人的关心与照顾,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不应采取消极态度处理夫妻矛盾。应当指出的是,被告作为坚持不离婚一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在有争取和好愿望的同时,更要有实际的行动。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七十五元,剩余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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