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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被告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称,1992年,原、被告相识,经自由恋爱于1994年7月8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1999年11月10日,双方生育一女,名崔**。双方婚前、婚后初期感情均很好。2002年左右被告有外遇,因为孩子尚幼,原告一直隐忍。2011年,原告开始外出工作,自此被告开始怀疑原告有外遇,并因此经常产生争吵。2012年8月底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被告打了原告,2012年9月原告就从家中搬出。女儿现愿意跟原告一起生活。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崔**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崔**称,认可原告所述相识、恋爱、登记结婚、婚史、子女的情况。婚前、婚后双方感情都非常好。确有原告所述2002年外遇的情况,但事后被告承认错误并予以改正,双方关系和好。2011年原告工作后双方确因琐事争吵,但主要是因为原告频繁外出聚会、吃饭,且回家时间很晚。2012年8月底,被告确因原告吃饭聚会回家晚打了原告。事后被告及时将原告送医治疗,也已向原告承认了错误。原告搬走之后,被告一直通过各种途径与原告联系,原告均不给沟通解释的机会。被告对原告还有很深感情,双方结婚已二十多年,产生的争议仅是夫妻之间的小事,希望以后加强与原告沟通,继续维系双方夫妻关系。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2年,原、被告相识,经自由恋爱于1994年7月8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1999年11月10日,双方生育一女,名崔**。双方婚前、婚后初期感情均较好。2002年左右因被告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受影响,但双方未因此解除婚姻关系仍继续共同生活。2012年8月底,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打伤原告。2012年9月初,原告从家中搬出。诉讼中,被告表示双方结婚已二十多年,其对原告仍有很深感情,希望以后加强沟通,继续维系与原告的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明、结婚申请、出生证明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在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包容。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且婚前、婚后初期感情较好,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虽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二十多年婚姻生活积累了很深夫妻感情,希望原告给机会加强沟通,继续维系夫妻关系,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并表示在今后生活中会加以改正。原告亦应珍惜双方的婚姻关系,不再坚持离婚。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子女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吴*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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