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与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与被告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被告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魏**称:我与许*于2002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3月11日登记结婚,2004年6月17日生一子魏**。从2008年起,许*经常上夜班,并开始赌博和酗酒,还用刀子威胁我。2013年,我发现许*与同性有不正当关系。婚姻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我们已经没有爱情,为了能让孩子健康成长,让老人安享晚年,故诉请法院判令1.我与许*离婚;2.我要求孩子的抚养权;3.房子为我婚前财产,许*无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许*辩称:魏×说的不全是事实,我拿刀威胁他有这事,但是是有原因的,他说我和同性有不正当关系是不属实的,我没有从家里搬出去住,我是回老家看父母三天就回来了,他没有考虑孩子。主要原因是为了孩子,我俩感情也一直挺好的,我也喝过酒,都是和同事喝酒,有时一周一次有时一个月不一定,也去棋牌室打过麻将,一周也就玩一两次,但是都是下班业余时间发生的,我也照顾孩子,早上送孩子,因为我下班晚所以没去接孩子。我就是有一个聊得来的女性朋友,我们是闺蜜,没有原告说的不正当关系。我愿意和原告和好。我没想过要离婚,为了孩子,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魏*与许*于200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3月11日登记结婚,2004年6月17日生一子魏XX。魏*与许*恋爱期间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近些年,许*时有饮酒及到棋牌室打麻将情况,为此,双方发生矛盾。庭审中,许*表达了与魏*和好、增进夫妻感情、给孩子一个健康家庭的愿望。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魏*与许*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其二人自相识、结婚至今已十余年,双方存在感情基础,且共同生育一子,应更加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许*应约束不良嗜好,双方加强沟通、理解,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现许*已经表示愿意与魏*和好,改善夫妻关系,给孩子一个健康家庭,为此,魏*不应再坚持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魏*的诉讼请求,不准予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魏*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