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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与被告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被告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姜**称,我和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2月5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初婚,婚后于1989年2月27日生育一女段X1,段X1现已成年。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夫妻感情不和,以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由我承租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炭儿胡同XX西房二间,被告承租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炭儿胡同XX南房一间,自建房法院依法处理;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段×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相识时间、结婚时间、子女情况属实,双方系初婚,婚后于1989年2月27日生育一女段X1,段X1现已成年。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我同意离婚,同意分别承租公有住房,自建房由法院依法处理,不同意承担诉讼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2月5日登记结婚。1989年2月27日,双方生育一女段X1,段X1现已成年。位于北京**儿胡同XX房屋三间(西房二间、南房一间)系段*承租的公有住宅,《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上记载的起租时间为2000年4月1日。庭审中,经本院向该公有住宅的管理单位北京**营公司调查,段*所承租的三间公有住宅具备分户承租的条件,可以由原、被告二人分别承租部分房屋。经本院现场勘验,现西房二间东侧建有自建厨房一间,南房一间北侧亦有自建房一间。庭审中,双方就公有住宅承租问题及自建房使用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另查,原告姜*曾于2013年5月24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段*离婚,经本院调解,原告姜*于2013年8月12日撤回起诉。现原告姜*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段*离婚。段*认可双方夫妻感情现已破裂,同意离婚,同意原告对于房屋的处理意见。案件经本院调解,双方均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簿、谈话笔录、照片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在婚后未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能相互理解、沟通,致使矛盾日益加深,原告已就婚姻纠纷多次起诉被告,在此期间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现双方感情确已达到破裂的程度,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准予。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现原、被告对于离婚后公有住宅的承租居住问题已达成一致,且该公有住宅具备分户承租之条件,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因现存二间自建房系段*、姜×婚后所建,所以在有权部门尚未认定本案所涉自建房系违章建筑情况下,可以在二人之间对自建房的使用问题予以处理,该处理并不能改变自建房的性质。庭审中,段*与姜**就自建房使用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姜*与被告段×离婚。

二、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炭儿胡同XX西房二间(使用面积12平方米)由原告姜*承租;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炭儿胡同XX南房一间(使用面积11.7平方米)由被告段×承租。

三、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炭儿胡同XX西房二间东侧的自建房一间由原告姜*与被告段×共同使用。

四、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炭儿胡同XX南房一间北侧的自建房一间由被告段*使用。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姜*负担三十七元五角(已交纳),由被告段×负担三十七元五角,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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