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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范*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被告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范**称:原、被告于2011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被告脾气暴躁,经常酗酒,没有正当职业。被告缺乏责任心,多次酒后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我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孙**称:原告所述的婚姻、子女情况属实关于工作。双方婚后感情很好。被告一直在银行工作,负担家庭大部分支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9月9日登记结婚,并于1990年3月14日育有一女。现原告认为因被告对家庭照顾不够,没有责任感,无法沟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则表示双方还有感情,十分珍惜双方之间的感情,愿意包容原告,好好生活。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在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包容。原、被告系结婚多年,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生活、缺少沟通产生一定矛盾。但诉讼中,被告表示其双方仍有很好的感情,为维护好婚姻家庭生活,愿意加强与原告的沟通交流。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范*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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