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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与被告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肖成效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崔*,被告甄*、翻译人果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称,原、被告曾为同事关系,2002年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6年7月18日育有一子,甄x。双方婚前及孩子出生前感情较好,但被告在孩子出生后,被告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对孩子不闻不问,也不承担家庭的经济责任。2012年11月,双方曾分室居住。2013年11月,双方又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从家中搬出至今。现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起诉请求:1、离婚;2、甄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双方财产无争议,不需要法院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甄*辩称,原告所述双方婚姻基本情况属实。但孩子出生后,被告没有对孩子不闻不问,双方的感情一直很好。2012年11月分室居住是为了照顾孩子,2013年11月原告从家中搬出,被告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现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且孩子较小,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请求。请法院给双方婚姻一次机会,被告会在今后的生活中主动承担起家庭责任,加强与原告进行沟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聋哑人。2002年,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3月20日登记婚姻(均系再婚),2006年7月18日育有一子,甄x。婚前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缺乏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婚后双方生活存在矛盾和冲突,但双方应珍视夫妻感情,以积极的心态经营婚姻生活,营造和睦的家庭关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被告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并表示愿意用实际行动与原告加强沟通,以互相体谅的原则化解夫妻关系中的矛盾,故,此次本院以判决双方暂不离婚为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崔*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崔*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一百五十元,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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