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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告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原、被告双方原系高中同学,自行相识。1996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12月16日生有一子韩xx,现年12岁。由于原、被告婚前彼此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在生活态度、生活习惯、抚养,教育子女方面差异较大,虽经多年磨合,但一直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长期不尽家庭义务,且对原告时有家庭暴力。现原、被告自2012年4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婚生子也一直由原告单独抚养。共同财产为承租的房管所公房一间,汽车一辆。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毫无和好可能。经多次协商离婚不能,故至贵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韩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3、婚内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韩*辩称,原、被告双方原系高中同学,自行相识,原告所述登记结婚及生育子女情况认可。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从1986年相识至今30年了,双方有深厚感情。被告个人在这30年中真心付出,也从未感觉感情破裂。2012年4月底原告带着孩子搬走了,被告当初是为了缓和矛盾,所以没有反对。原、被告双方在生活习惯和抚养孩子方面确实有过争吵。对原告起诉书中所说经过多年磨合但一直未建立夫妻感情基础,被告长期不尽家庭义务不予认可。不认可原告所述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高中同学,自行相识,1996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12月16日生有一子韩xx。现原告以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在生活态度、生活习惯、抚养,教育子女方面差异较大,虽经多年磨合,但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长期不尽家庭义务,且对原告时有家庭暴力为由提出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相识近30年,有深厚感情,双方在生活习惯和抚养孩子方面确实有过争吵,但从未感觉感情破裂,不同意离婚,不认可原告所述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原告未就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一节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档案证明、户口薄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前有一定了解,婚后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有一定感情基础。虽然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故原、被告应当珍惜现在家庭、加强沟通,互相体谅,改善关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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