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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被告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蒋**称,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双方无法正常沟通。2013年7月,我与被告分居,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冯**称,我与原告婚前、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双方需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且原告与我分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我愿努力改善夫妻关系,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名蒋xx(2013年2月18日出生)。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后双方为家务琐事发生争执,2013年7月,原告与被告分居至今。诉讼中,被告表示愿做和好工作,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由于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表示愿做稳定夫妻感情的沟通工作,原、被告应在生活中相互信任、理解,努力搞好夫妻关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蒋*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蒋*负担(已交纳七十五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一百五十元,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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