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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王*,被告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原、被告于2008年7、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28日生有一女,名杨XX。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感情出现裂痕。现原告对被告十分失望,双方已没有感情,故决定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原、被告婚后所生女儿杨XX三岁,因一直由原告方照顾,原告认为应由原告实际抚养为宜,且原告具有抚养能力。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现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彻底破裂,恳请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双方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杨**称,认可原告所述相识、结婚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双方仍有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不充分,未达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原告所列事实有不属实和夸大的成分,离婚要求也相当过分。共有财产分配和孩子抚养问题,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故不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7、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28日生有一女,名杨XX。原告以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感情出现裂痕,现对被告十分失望,双方已没有感情为由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原告未就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飞信聊天记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前有一定了解,婚后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有一定感情基础。虽然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故原、被告应当珍惜现在家庭、加强沟通,互相体谅,改善关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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