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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1961年因病参加东北旺农场工作,后于1971年又参加集所有制工厂(塑料厂)工作,于1975年调入德外誊印厂工作,后于1983年停薪留职

审理经过

原告冯*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其委托代理人沈**,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黄**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称,原、被告双方通过网络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6月6日于北京**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初,婚生女儿冯XX出生。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性格、生活方式上的差异逐渐显现出来,夫妻间难以进行彼此应有的沟通和交流。双方感情日渐疏远并恶化。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双方所生之女冯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4300元;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陈**称,2011年我曾起诉原告冯*要求离婚,是因为原告当时脾气暴躁,双方缺乏足够的沟通,且那时我患有产后抑郁症。后原告脾气改善,双方的关系也得到缓和,2013年后双方已经和好。虽然双方目前存在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希望法院再给我们一次和好的机会。综上,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于2006年6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名冯XX(2010年1月10日出生)。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2010年开始因孩子抚养及其它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1年3月,被告曾在北京**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北京**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被告陈*的诉讼请求。2012年,被告陈*再次起诉,后自行撤回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2010年后双方因子女抚养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庭审中,被告表示愿与原告一起解决生活中出现的矛盾,恢复正常的家庭生活,原告亦应珍惜多年夫妻感情,不再坚持离婚。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冯*负担(已交纳七十五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О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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