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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自2013年9月26日释放后,一直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方山县,其间李*多次与被告打电话,发短信,交涉离婚之事,不存在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故被告认为,北京**民法院对该案的管辖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住所地位于山西省方山县,本案应属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被告刘*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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